1999年底,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检察院”的称号。这对于一个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薄弱、被列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县检察院来说,荣誉更是来之不易。
近年来,面对影响和制约监督工作的诸多不利因素,长丰县检察院将检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侦查监督作为突破口,把追捕追诉数量、质量纳入了干警岗位目标责任制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中,实行量化百分考核,并以此作为干警提拔、晋升、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充分调动了干警工作主动性。他们在长期办案实践中,总结摸索出了一套操作性很强的追捕追诉“三定”工作方法,即:“定人”、“定事”、“定证据”。
1999年4月,该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报捕的张志军等14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运输、销赃一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盗窃、运输、销售有明确分工,形成一条龙,自窜入长丰县境内后,疯狂盗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影响极其恶劣。细心的办案人员在审查中认为,此案中有2名案犯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被公安机关追究,是两条漏网之鱼。为尽早将其捕获,办案干警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证据列表查对,一一核实,很快作出追捕决定,后两案犯均被判处了徒刑。
在抓好一般刑事案件追捕追诉工作的同时,该院还着眼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防漏工作。1999年4月,该院起诉部门在审查四川省经济实业发展总公司经贸公司经理秦惠新等人利用合同诈骗长丰县粮食局价值110余万元小麦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案中成都市无业人员袁玉川有共同犯罪嫌疑应予追诉。经多方查证,查明袁早在1997年就与秦等人预谋并参与利用合同骗取长丰县粮食局一下属粮站的粮食,并从中分得赃款5万元后逃匿的事实。对此,该院依法快速作出了追诉决定。
1998年以来,该院共办理追捕追诉案件24件,追捕追诉45人,追加犯罪事实21起,追加罪名10余个,被追捕追诉的犯罪分子均被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多人被判重刑。